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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民政局2022年普法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06日 15:43 信息来源:威海市民政局 访问次数:


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提高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中共威海市委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威海市司法局《任你博<2022年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和<2022年威海市普法责任清单>的通知》,结合我局职责,现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全力服务发展大局,全面实施“八五”普法规划,进一步提升民政干部的法治意识、法治素养,推动威海民政普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认真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重点学习内容,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历史背景、思想内涵、理论意义、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引导民政干部切实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通过多种形式,运用各类媒体和平台,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入脑入心、走深走实。

(二)深入学习宣传宪法、民法典。组织开展“12·4”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暨山东省法治宣传月集中宣传活动,营造学习宪法、拥护宪法、捍卫宪法的良好氛围。重点宣传民法典涉及民政业务内容,准确把握和正确理解民法典的核心要义和涉及民政工作的主要制度设计。要让民法典的规定与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融入日常生活,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全面提升民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学习运用民法典的能力,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三)着力学习宣传党内法规。把学习掌握党内法规作为合格党员的基本要求,列入党支部“三会一课”内容。以党章、准则、条例为重点,集中组织开展党内法规主题辅导讲座、知识竞赛等形式多样的活动。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进一步把握党内法规的核心要义,充分认识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深刻含义和重大意义,切实提高民政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水平。

(四)大力宣传各类民政法律法规。加强国家以及民政领域新出台法律法规的宣传解读力度,重点宣传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行政区划条例》《地名管理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志愿服务条例》《婚姻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民政系统干部职工依法履职能力,特别是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能力,提高社会公众对民政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知晓度。利用志愿服务日、清明节、“六一”儿童节、“重阳节”、“中华慈善日”等时间节点,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加大对志愿服务、社会救助、老年人、基层政权、殡葬、未成年人保护、婚姻登记、慈善等领域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

三、工作要求

各科室、单位要高度重视学法普法工作,将普法工作纳入民政法治建设整体规划,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要积极创新普法工作形式,利用“报、刊、网、端、微、屏”等资源和平台,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式普法宣传。

要及时总结推广普法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建立学法普法工作档案、记录,加强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留存,全面反映普法工作开展情况。



威海市民政局2022年普法责任清单

序号

普法内容

普法

对象

时间安排

普法主体

1

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法治建设系列讲话;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

全体干部职工

全年

政工科、政策法规科、各事业单位

2

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典》

全体干部职工、社会公众

日常宣传、12月集中宣传

政策法规科、各事业单位

3

学习宣传国家安全、乡村振兴、疫情防控、安全生产、优化营商环境、渔船管控、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与推动高质量发展和服务保障民生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全体干部职工、社会公众

全年

政策法规科、办公室、养老服务科、社会事务科、各事业单位

4

学习宣传党内法规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制定和修订的党内法规等

全体干部职工

全年

政工科、各事业单位

5

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行政区划条例》《地名管理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志愿服务条例》《婚姻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

全体干部职工、社会公众

全年

政策法规科、社会救助科、养老服务科、社会事务科、区划地名科、基层政权科、社会组织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