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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政策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18日 14:42 信息来源:威海市民政局 访问次数:

1、村委会选举的主要程序是什么?

答:(1)推选选举委员会。(2)选举宣传。(3)登记选民。(4)提名产生候选人。(5)召开选举大会。(6)推选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组组长和下属委员会。(7)工作交接。

2、村民选举委员会怎样产生?职责是什么?

答: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五至九人单数组成,其成员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主任由成员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从推选组成之日起,到换届选举结束并主持完成新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后止。

3、选民资格如何确定?

答:在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前提下,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4、选举的投票程序是什么?

答:(1)召开选举大会,组织选民进行投票选举;(2)清点参选人数;(3)推选监票人、计票人等选举大会工作人员;(4)清理票箱;(5)分发选票;(6)宣布纪律和注意事项;(7)由选民在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后进行投票;(8)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作好记录并由监票人、计票人签字。

5、如何确认选举结果?

答:(1)认定参选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才有效。(2)认定所投票数。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总数的,选举有效;多于发出选票总数的,选举无效。(3)认定每一张选票是否有效。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无效票和废票计入选票总数。(4)认定当选票数。候选人或者另选的村民获得参加投票村民的过半数选票,获得当选资格,但能否最终当选,还有待依法确认。

6、村民会议由哪些人组成?由谁召集?

答: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以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7、村民代表怎样产生?

答:村民代表按每五户至十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总数由村民委员会确定,但是不得少于三十人。其中,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8、村委会下属委员会怎样产生?

答:村民委员会需要设立下属委员会的,其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的,下属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以获得过半数通过。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自村民委员会成立后十日内组织推选产生,其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9、村委会候选人怎么产生?

答: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直接提名的候选人中,妇女应当占一定比例。直接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较多时,经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对直接提名的候选人进行预选,并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候选人放弃资格的,应当由本人书面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不足名额,按照预选结果依次递补;递补名额不足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经预选确定的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二至三人。其中,候选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没有妇女候选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候选人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按候选人姓名笔划顺序张榜公布,同时公布选举地点和选举时间,并在五日内举行选举。

10、村委会选举方式有哪些?

答:选举时,可以在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中一次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先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再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从其中选举主任、副主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形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从这两种方式中确定一种。

11、村委会选举采取哪种投票方法?

答: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12、村委会选举怎样计算选票和确认当选?

答:选举村民委员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的村民获得参加投票村民的过半数选票,获得当选资格,但能否最终当选,还有待依法确认。获得过半数选票人数等于应选人数,其中有妇女成员的,候选人按照各自职务得票数确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当选资格;获得过半数选票人数多于应选人数,其中有妇女的,应当先按照各自职务得票数确定主任、副主任。主任、副主任当选人中没有妇女的,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妇女优先当选村民委员会委员,其他候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确定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人数等于或者多于应选人数,其中没有妇女的,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先按照各自职务得票数确定主任、副主任,再从应选人数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职数,且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的,应当就得票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主任、副主任职务票相等,以获得总票数多的当选。

13、另行选举是怎么回事?

答: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当出现当选人员中没有妇女成员或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等情况时,需进行另行选举。如村民委员会成员达到三人以上、有妇女成员,但仍不足应选名额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可不再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应当自前一次投票产生选举结果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另行选举实行差额选举,以前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另行选举时只对确定的候选人投票,不再实行另选其他村民,投票时出现另选他人的,另选的他人不予统计得票数;全部另选他人的,按废票处理。另行选举,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14、哪些情形下可以提出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案?

答:(1)以权谋私,侵占公共财物的;(2)玩忽职守,给村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的;(3)欺压群众及其他行为给村治安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4)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5)在民主评议中,半数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认为不称职的;(6)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一年内两次擅自决定村级重大事务的;(7)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擅自处置村集体资产或者以集体名义借贷,对村集体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8)无正当事由不按规定及时进行村务公开或者公开的事项不真实且拒不改正的;(9)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及不履行村民委员会成员职责的其他方面行为的。

15、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案如何提出?

答: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和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并说明罢免理由。联名的村民应当推选出一至三名代表作为罢免案提案人。

16、对于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处刑罚的村委会成员是否要履行罢免程序?

答: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内被判处刑罚的,终止职务。因此不用履行罢免程序即可终止其职务。

17、村委会成员辞职有哪些规定?

答: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如果村委会主任提出辞职,会议由副主任主持;如果村委会副主任、委员提出辞职,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辞职人的辞职后,其空缺职位应及时补选。

18、村委会怎样进行补选?

答: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六十日内进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没有妇女成员的,应当先补选妇女成员。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19、哪些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方可办理?

答:(1)本村经济、建设发展规划;(2)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和补贴标准;(3)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4)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以及建设承包方案;(5)土地承包经营方案;(6)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7)宅基地的使用方案;(8)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9)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10)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20、村务公开的内容有哪些?

答:由村民会议或者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本村经济、建设发展规划的实施和财务收支情况,集体财产的保值、增值以及处置情况;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情况;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救助情况;村公益事业和筹资筹劳方案的实施情况;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上述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21、村委会如果不实行村务公开怎么办?

答:村民委员会隐瞒财务账目、不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镇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经核实后书面责令其依法改正;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22、如何实行村务监督?

答: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五人单数组成,其中应当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推选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持,以得票多的当选;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继续推选。推选结果当场公布。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财会人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对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和落实情况、村务公开情况、民主理财情况、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执行情况、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职任职以及廉洁自律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审核财务账目以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否决不合理开支,主持民主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