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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威海市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创建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8日 15:09 信息来源:威海市民政局 访问次数:


各区市民政局、党委编办、发展改革委、教体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医疗保障局、残联、消防救援大队,各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升儿童福利机构保障服务能力,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民政厅等15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民〔2021〕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促进儿童福利机构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坚持儿童利益优先,坚持优化提质与创新升级并重,强化资源统筹,优化服务供给,构建更加专业、更高质量、更有效率的新时代儿童福利工作服务体系。到2025年,全面完成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创建升级工作,机构资源配置更加优化,权责关系更加明确,保障服务更加高效,高质量发展态势不断巩固。

二、推进市级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

市级儿童福利机构原则上应当收留抚养本辖区由民政部门长期监护的儿童,要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着力推进儿童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社会工作一体化发展。

(一)做好收留抚养工作。儿童福利机构要根据收留抚养儿童的身体状况、年龄结构等特点,采取多种方式提高养育水平。儿童福利机构要加快推进家庭式养育模式,为机构内儿童提供更好的亲情式服务,实现分类养育。要规范开展儿童抚养综合评估,对符合送养条件的儿童,依法安排送养。对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儿童,公安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办理户口登记或迁移,需要进行DNA比对的,优先安排样本检验,及时反馈比对结果。要进一步加强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儿童出入院管理,确保程序严格、手续完备;对公安部门、区市民政部门等送交的符合规定的儿童,儿童福利机构要应收尽收。

(二)提升医疗保障水平。各级医疗机构要为儿童福利机构内儿童就诊开通绿色通道。统筹发挥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综合保障作用,加大对儿童福利机构内儿童的救助力度。对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儿童,自进入儿童福利机构之日起,及时核实身份和基本医保参保状态,未参保的可突破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限制,随参随缴,及时享受待遇,不设等待期。对新进入儿童福利机构、未落户无医保的儿童,因抢救治疗产生的医保无法报销的费用,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加强专业医护队伍建设,为院内儿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儿童福利机构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纳入属地卫生健康部门统一管理和资金政策扶持范围,机构内医护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执业资格、进行注册考核的,其在工资福利、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方面与其他机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三)增强康复专业能力。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符合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条件,经评审达到规定标准的,认定为定点康复机构,对机构内病残儿童进行康复评估、制定康复方案并及时组织实施。对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儿童,要及时申请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保障。鼓励儿童福利机构完善设施设备、增强服务能力,达到二级及以上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等级。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其他专业康复机构、医疗机构合作,提升机构康复人员专业水平,满足儿童康复需求,提高儿童康复质量。

(四)提升教育保障水平。切实保障儿童福利机构内适龄儿童平等接受中小学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对机构内具备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儿童,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备信息,教育部门要就近就便安排在普惠性幼儿园或公办中小学就读,确保应收尽收。对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安置到特殊教育学校入学;需专人护理、不能到校就读的,可通过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也可在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接受义务教育。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的指导。相关部门要按规定政策落实生均公用经费。特教班要按规定比例配备教职工。对机构内依法设立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中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并按程序被聘用为教师的工作人员,由相关部门按规定纳入教育培训、职称评审、表彰奖励,并按规定享有相关待遇、津贴补贴等。

(五)优化实施儿童成年安置政策。要完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儿童成年安置评估制度,落实好生活、住房、就业保障和户口迁移等政策。对经评估具备一定独立生活能力和劳动能力的,实行社会化安置。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优先提供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开展就业帮扶;符合参军要求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入伍。对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按规定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其中符合条件确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及时安排到相应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

(六)加强社会工作服务。儿童福利机构内可通过设立社会工作相关科室、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工作者依法依规参与养育、医疗、康复、教育、安置和社会工作督导等服务。儿童福利机构要将儿童社会工作知识列入重点培训内容,鼓励工作人员参加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考试,充分运用专业社会工作方法开展儿童需求评估、安置计划制定、心理辅导、社会融入、服务计划落实和儿童安置评估等工作,为儿童提供个性化、多样化服务。推动社会工作力量与志愿服务有机结合,完善培训、招募、激励、督导等制度,积极稳妥引导社会工作机构或专业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

(七)严格机构监督管理。围绕儿童福利机构管理服务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发挥机构业务优势,加快推进儿童福利机构标准化建设,构建科学实用的儿童福利机构标准体系。儿童福利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食品、应急、财务、档案管理、信息化等制度,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民政部门要健全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流程、加强风险防控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八)积极推进创新发展。鼓励拓展服务范围,向儿童福利机构外残疾儿童,特别是向困难家庭残疾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以及其他有需求的儿童延伸康复等服务。鼓励创新工作手段,探索利用人工智能、互联网开展远程教育、远程医疗等,力争2022年底前儿童福利机构实现远程医疗。

三、推进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创建升级

(一)加快机构建设。持续开展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五有”(有场所、有人员、有制度、有活动、有效果)创建三年行动,统筹用好相关公共服务资源,区市要健全完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充实加强人员力量,确保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职责任务有人落实、有场所落实。

(二)切实履行职责。市县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依法做好符合民政部门临时监护情形的未成年人收留抚养工作,协调做好监护评估、个案会商、服务转介、精神关怀等帮扶救助工作,组织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宣讲;要牵头开展区域内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散居孤儿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指导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业务建设,指导开展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业务培训及儿童信息摸底排查、登记建档和动态更新等。

(三)提升服务能力。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优化岗位设置,建立完善新任职培训和定期轮训制度,不断提升专业水平和能力。充分发挥机构场所资源优势,通过政府委托、项目合作、重点推介、孵化扶持等多种形式,积极培育、引导和规范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为机构开展儿童养育、教育、走访、评估、心理辅导、家庭养育能力培训和社区照顾等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务。鼓励因地制宜加强实践探索,创新服务模式和方法,激发机构发展新活力。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将加强儿童福利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推动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创建升级纳入当地“十四五”相关规划。市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结合本地实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时间表和路线图,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落细各项改革任务。

(二)落实部门职责。各相关部门要明晰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及时沟通,共同做好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创建升级有关工作。民政部门要履行好牵头和主管部门职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履职尽责,推进儿童福利机构实现高质量发展。机构编制部门要统筹资源,做好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创建升级涉及机构编制的有关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推动此项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在项目安排上给予统筹考虑。教育部门要抓好各项教育政策的落实,并为符合条件的户口迁移儿童办理学籍转移手续。公安部门要及时办理儿童落户和户口迁移手续,并按程序将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送交儿童福利机构。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合理安排儿童福利相关资金,加强相关经费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机构工作人员相关待遇政策,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适龄孤儿按照规定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孤儿成年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实施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支持和指导儿童福利机构提升专业医疗水平,将机构中医护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纳入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儿童福利机构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工作。消防救援机构要督促指导儿童福利机构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灭火等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导儿童福利机构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医疗保障部门要为儿童福利机构内儿童依规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享受医疗救助提供便利。兵役机关要做好符合参军条件人员的应征入伍相关工作。残联组织对纳入康复定点机构的儿童福利机构,要加强业务指导,做好业务支持,落实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三)强化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督促指导,及时跟踪工作进展。要建立部门会商制度,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困难和问题,确保工作稳妥、高效、有序推进。要将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当地年度综合评估、绩效评价。要建立奖惩制度,对工作成效明显的,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督促限期整改,确保相关要求落实到位。2022—2025年期间,每年10月底前,根据工作安排,各有关部门将进展情况汇总报市民政局。